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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林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五)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农业、林业信息化体系建设,牵头拟定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开展相关农业、林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林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林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八)拟订全市农林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林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林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林业教育和农林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林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承担政府间农林业涉外事务,参与农林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林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开封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落实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二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全市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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